問題詳情

一、甲、乙共同出資(出資比例相同)向第三人購買土地,以甲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並由甲乙各使用二分之一土地建屋居住。甲死亡後,其子丙繼承為土地所有人。乙亦死亡,丁為其繼承人。丙、丁乃互相協議,由丁補償部分金額,丙同意以買賣為原因,將土地二分之一的持分移轉登記給丁,並訂立買賣契約。嗣後丙拒不履行,丁乃依據該買賣契約訴請丙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有無理由?丁應如何主張其權利?(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96154
統計:A(62),B(12),C(4),D(6),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