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蜜蜂】評論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4 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一、約僱人員。二、駐衛警察。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四、收費管理員。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一人。第 5 條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Tong】評論
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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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26 以新北市政府言,約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等如有3百人,原住民應有多少人?(A)2人(B)3人(C)4人(D)5人修改成為26 以新北市政府而言,約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等如有3百人,原住民應有多少人?(A)2人(B)3人(C)4人(D)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