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78885886】評論
第 16 條 (本俸年功俸之敘級)公務人員本俸及年功俸之晉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