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inMax Lin Wi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303 條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 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用戶】喬惠秀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甲對乙有金錢債權新台幣十萬元 (下同) ,乙與丙約定由丙代乙清償其中之五萬元,甲亦同意。 問題:Q1‧甲可否直接向丙請求給付? Q2‧甲之債權如附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時則如何? Q3‧乙之債務如附有擔保時則如何? 依題意,乙、丙所簽訂的民法第301條規定之債務承擔契約,於債權人甲同意時,該契約即生效力。 A1.甲對乙之金錢債權5萬元部分,其債權人即變更為丙,原債務人乙於5萬元債務部分,脫離債務人之地位,債權人僅得對丙請求該5萬元之債權,不得對乙請求清償該5萬元之債務。 故甲可直接向丙請求給付。 A2.按民法第3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即隨附於債務之抗辯事由,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