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line886】評論
簡易和交通裁決事件第一審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二審為高等行政法院其他行政訴訟第一審為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為最高行政法院
【李逍遙】評論
◎24 當民眾不滿意監理所作成的交通裁決事件時,依據現行相關法律之規定,可向何種機關進行權利救濟? (C)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採【三級二審制(3級2審)】。(Ⅰ)【簡易訴訟程序案件(爭議金額在「40萬元↓」者)】、【交通裁決事件(EX:交通罰單)】、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其他輕微處分】~(3級2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終審)】。(Ⅱ)【通常訴訟程序案件(一般、普通訴訟程序案件)】、【公民投票(6個月↓內終審)】~(3級2審) ====【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最高行政法院(終審)】。
【只是路人】評論
民事:小額訴訟 10萬↓ 簡易訴訟 50萬↓行政:簡易訴訟 40萬↓=======交通裁決事件、告誡、警告、記點、記次、其他輕微處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大學生)記過、退學--訴願--行政訴訟(高等法院行政訴訟庭)
【飛機忠】評論
補充:大學生之記過或退學 校內申訴→訴願→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