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ショ-ちゃん】評論
民法第900條(權利質權之定義)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民法第904條(一般債權質之設定)以債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前項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