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依民法之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幾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A) 5 年
(B) 10 年
(C) 15 年
(D) 20 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2),C(0),D(0),E(0)

用户評論

ショ-ちゃん】評論

民法第768條(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768條之1(動產所有權之占有時效)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769條(不動產之一般取得時效)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民法第770條(不動產之特別取得時效)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