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ショ-ちゃん】評論
民法第768條(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768條之1(動產所有權之占有時效)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769條(不動產之一般取得時效)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民法第770條(不動產之特別取得時效)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