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ショ-ちゃん】評論
民法第344條(混同之效力)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再此限。添附(民法第811~816條)添附乃因增添附加致物之質量擴張之事實。包含附合、混合、加工。民法以之為所有權取得之原因。附合:兩種以上所有人不同之物結合成一新物。可動產與動產附合,也可動產與不動產附合。混合: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加工:加工於他人之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