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而消滅,是為下列何者?
(A)混合
(B)附合
(C)添附
(D)混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0),D(2),E(0)

用户評論

ショ-ちゃん】評論

民法第344條(混同之效力)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再此限。添附(民法第811~816條)添附乃因增添附加致物之質量擴張之事實。包含附合、混合、加工。民法以之為所有權取得之原因。附合:兩種以上所有人不同之物結合成一新物。可動產與動產附合,也可動產與不動產附合。混合: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加工:加工於他人之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