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ショ-ちゃん】評論
民法第814條(加工)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例題:甲為名剪紙家,某日到郊外遊玩,一時興起欲為創作,乃取乙寫生練習之畫紙創作,該剪紙作品價值不凡,其所有權誰屬?(A)屬於材料所有人乙(B)屬於加工人甲(C)由甲乙公同共有(D)由甲乙依增加價值及紙張本來價值之比例分別共有[99年地方政府五等]答案:B(加工人)因加工後之價值顯逾材料價值甲擅自將乙所有價值五萬元之檜木,雕刻成價值六萬元之佛像,該佛像應屬於何人所有? (A)甲 (B)乙 (C)甲、乙分別共有 (D)甲、乙公同共有 [99年第二次司法五等]答案:B(材料所有人)因加工後之價值並未顯逾材料價值(只差一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