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ショ-ちゃん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原始取得:非基於他人之權利,而獨立取得權利。事由如下:1. 無主物之先占(民法第802條)2. 遺失物之拾得(民法第803條以下)3. 埋藏物之發見(民法第808、809條)4. 添附(民法第811~8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