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依民法之規定,占有不因何種事由之發生而消滅?
(A)占有物滅失
(B)占有人拋棄占有
(C)對於占有物一時喪失管領能力
(D)占有人將占有物交給占有輔助人長期保管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0),D(2),E(0)

用户評論

ショ-ちゃん】評論

民法第964條(占有之消滅)占有,因占有人喪失其對於物之事實上管領力而消滅。但其管領力僅一時不能實行者,不再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