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ショ-ちゃん】評論
擔保物權:以支配物之交換價值為內容之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屬之。用益物權:以支配物之利用價值為內容之物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屬之。註:民法曾於民國99年進行修改,將「地役權」改為「不動產役權」。「地役權」範圍僅土地之間,「不動產役權」則擴大到土地及定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