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下列何種事項非屬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A)存款不足退票
(B)四分之一之董事發生變動
(C)變更公司之簽證會計師
(D)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Sabrina Chen】評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5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向本會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前項所稱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指下列事項: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造成公司營運重大困難。三、向法院聲請重整。四、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五、變更公司或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簽證會計師。但變更事由係會    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在內。六、有第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情事之一。七、向與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或公司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