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6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26-1 條規定,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外匯存底鉅額累積或國際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何者得決定停止第 7 條、第 13 條及第 17 條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嗣後要恢復前項條文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應經何處理
(A)由行政院逕予公告恢復實施
(B)由行政院送總統公告後實施
(C)由行政院送立法院追認同意恢復適用
(D)由中央銀行公告恢復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7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管理外匯條例第 26-1 條本條例於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外匯存底鉅額累積或國際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行政院得決定停止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行政院恢復前項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後十日內,應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恢復適用之決定,應即失效。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管理外匯條例第 26-1 條本條例於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外匯存底鉅額累積或國際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行政院得決定停止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行政院恢復前項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後十日內,應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恢復適用之決定,應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