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34.對於債務人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所發之執行命令,其效力不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強制執行法115-1 4項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