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Lin】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第 17-1 條(申請許可受僱工作)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不放棄!】評論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於依親居留期間,無須許可即可工作
【Bonnie Hsu】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