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評論
釋字第 305 號公營公司與其人員間,係以私法人地位依其人事規章,經由委任(選任、聘任或僱用)之途徑,雙方成立私法上之契約關係,其對於人員之解任行為,並非行使公權力之結果,而係私法上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契約關係因而消滅。
【YCH】評論
釋字305號解釋: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契約關係,雙方如就契約關係以否消滅有爭執,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行政法院六十年度才自第二三二號判例,認為此種公司無被告當事人能力,其實質意義為此種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於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與其指派獲任用機關之關係,仍為公法關係,合併指明。
【Edith】評論
B為什麼不行
【安安】評論
國營跟員工之間是私法關係主管機關派任有官等的人員是公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