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18381】評論
(A)調解-就是發生紛爭的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委員的協調下,互相讓步,尋求一個大家都可以的解決方案,現行法上,可分為法院的調解與非法院的調解(例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法院的調解,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04條之規定,可分為強制調解事件及任意調解事件,若屬於強制調解事件,依規定在起訴前一定要經過調解,只有在調解不成立之後,才會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若屬於任意調解事件,則當事人可以選擇在起訴前聲請法院調解,或是不經過調解直接進入訴訟程序。(B)和解-在訴訟進行中,如有可以協商之機會,仍可隨時尋求和解。至於和解的方法有下列2種一、法庭外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條件,終止訴訟,和解如已成立,即由原告撤回其訴,並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但此種和解只有在當事人間有其效力,日後若是有一方沒有履行,還是必須由法院介入判斷,並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二、法庭上和解即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為有成立和解的可能,可隨時試行和解,另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或受託法官受囑託調查證據時,也可以試行和解。和解成立後,訴訟即行終結,當事人並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在法庭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但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得依法請求繼續審判。(C)仲裁-仲裁是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而設立的紛爭解決制度;由契約雙方當事人合意,將雙方之間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產生或未來可能發生的紛爭,不向法院訴訟,而交由他們所選任的專家(稱為仲裁人),依據雙方當事人所約定或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判斷是非,最後作成對當事人雙方發生拘束力的判斷(D)訴訟-是現代法治國家解決紛爭的法律手段,其方法為由專業的司法人員擔任紛爭解決的評議者,基於證據裁判主義,透過兩造雙方的陳詞與客觀的證據呈現,依法作出妥適的裁判。訴訟的種類大致分為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兩種,前者用於解決私人間的紛爭,後者則是國家刑罰權的實現。而在大陸法系國家,針對政府高權與人民之間的紛爭,則另外設有行政訴訟制度來處理公權力行使的有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