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ob Yu】評論
四個月----一般投票(市長等...)六個月----總統投票或全民公投
【林心樺】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公民投票法第8條「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 (市) 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 (市)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另外總統副總統的選舉,選舉人也必須在選舉區,繼續居住滿六個月才有投票權。
【阿偉】評論
一般→ 四個月總統、公民投票→六個月
【小鼻 107鐵佐材管正取】評論
題意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