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7條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下列業務需要,得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一、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二、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三、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處所。依前項所定業務需要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一、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二、依第五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三、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為前項之審核通過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權利案件簡報表,報請內政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