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子晴】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 第三條 第二款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呈,並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lynn770917】評論
立法委員記名投票: 覆議, 不信任案, 總統罷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