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u wei】評論
第 三 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人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五、肢體障礙。六、身體病弱。七、情緒行為障礙。八、學習障礙。九、多重障礙。十、自閉症。十一、發展遲緩。十二、其他障礙。
【郭瑞琪】評論
最新的為13項多了腦性麻痹
【MaPLe】評論
特殊教育法 (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 ) 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