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名傳】評論
一、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有關公務員之分類規定公務人員分為政務人員、常務人員、法官與檢察官、公營事業人員、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一)政務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政治性任命之人員。(二)常務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法官與檢察官、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之人員。(三)公營事業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四)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指直轄市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二、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別,茲區分如下:(一)任務性質不同:政務人員是制定政策或參與決策之公務員,事務人員是執行已制定政策之公務員。(二)任用資格不同:政務人員之任用是以才能或黨籍為任用要件,事務人員之任用是經考試、銓敘取得法定任用資格。(三)職等高低不同:政務人員之職等為特任或比照簡任,事務人員之職等分為簡任、薦任、委任。(四)身分保障不同:政務人員是隨政黨進退或對政策民意負責,事務人員依法任免,其身分受法律保障。(五)升遷制度不同:政務人員無升遷制度之適用,事務人員依公務員任用法規定升等。(六)懲戒種類不同:政務人員之懲戒種類只有撤職與申誡兩種;事務人員之懲戒種類有六種,分別為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七)退休制度不同:政務人員無任職之保障,得令其隨時去職或免職,故無退休制度,事務人員身分受到保障,一定年齡即可辦理退休。
【Kedison】評論
公務員法-公務員之分類九、公務人員基準法...
【鄧豆子】評論
(一)政務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政治性任命之人員。(二)常務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法官與檢察官、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之人員。(三)公營事業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四)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指直轄市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http://www.wunan.com.tw/www2/download/2Q14_4%E7%89%881%E5%88%B7_%E8%A9%A6%E9%96%B1_103.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