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8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2-1條第4項規定,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且其資金用途以下列何者為限:A.支付經營業務所發生之相關成本及費用 B.存於金融機構 C.投資政府所發行之公債、國庫券
(A)AB
(B)ABC
(C)AC
(D)A。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49161
統計:A(455),B(375),C(62),D(36),E(0)

用户評論

簡資澄】評論

債務的擔保不能隨便拿去投資  要馬就支付業務費用 要馬就存起來

wh168024】評論

不可以用來投資,只能存起來或是用來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