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長軒】評論
大概修了美國史才會吧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的政治哲學基礎是三權分立,其理論貢獻當歸功於以漢密爾頓為代表的聯邦黨人。漢密爾頓認為,實行聯邦制的共和政體,應該:「把權力均勻地分配到不同部門」,而司法機關在分立的三權中是最弱的一個,既無軍權又無財權,不能與強大的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相抗衡,為保持司法獨立與三權分立,必須增強司法部門的職能,即給予司法機關違憲審查職能。儘管漢密爾頓竭力主張應授予聯邦法院以違憲審查權,但在1787年美國憲法的本文或修正案中都未授予最高法院這種權力,美國國會也未通過法律規定這種權力。美國司法審查制度開始於1803年,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一個判例,即「馬伯裡訴麥迪遜案」。自此,聯邦最高法院將憲法上並無明文規定的違憲審查權抓在手裡,真正「成為捍衛憲法方舟的最高權威機構」。
【Eva Chang】評論
1803
【錢昱辰】評論
這個時間點..離美國獨立大約也將近17年.美國獨立宣言不是以三權分立為基礎嗎??(還是我記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