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家為 A 社區一條死巷的最後一戶,A 社區車滿為患,但甲家門前卻有足夠停放 2部車的巷道空間。甲家因不開車而無車可停,同社區之乙家有 3 部車,乙乃商得甲同意,使自己的 2 部車停放甲家門前,但基於感謝之意,乙每半年給甲新臺幣(下同)5 千元紅包。今年初,乙家的 X 因出國,停車位因此騰出,第三人丙見此處有空位,乃逕行在該地停車,半個月後的某日,因乙自己無法停車,乃前來向丙論理,但丙置之不理,乙乃請求甲出面干預。問:
【題組】⑴本案社區巷道空地停車究否為巷道兩邊住戶之權利或利益,或什麼都不是?(13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88352
統計:A(116),B(290),C(1111),D(97),E(0)

用户評論

【用戶】蔡長軒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大概修了美國史才會吧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的政治哲學基礎是三權分立,其理論貢獻當歸功於以漢密爾頓為代表的聯邦黨人。漢密爾頓認為,實行聯邦制的共和政體,應該:「把權力均勻地分配到不同部門」,而司法機關在分立的三權中是最弱的一個,既無軍權又無財權,不能與強大的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相抗衡,為保持司法獨立與三權分立,必須增強司法部門的職能,即給予司法機關違憲審查職能。儘管漢密爾頓竭力主張應授予聯邦法院以違憲審查權,但在1787年美國憲法的本文或修正案中都未授予最高法院這種權力,美國國會也未通過法律規定這種權力。美國司法審查制度開始於1803年,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一個判例,即「馬伯裡訴麥迪遜案」。自此,聯邦最高法院將憲法上並無明文規定的違憲審查權抓在手裡,真正「成為捍衛憲法方舟的最高權威機構」。

【用戶】Eva Chang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1803

【用戶】錢昱辰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這個時間點..離美國獨立大約也將近17年.美國獨立宣言不是以三權分立為基礎嗎??(還是我記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