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政府對於縣議會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議決案送達 30 日內敘明理由,送請:
(A)複審
(B)再議
(C)覆議
(D)復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4578
統計:A(31),B(27),C(1403),D(25),E(0)

用户評論

【用戶】wolf08120852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2項: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 議會。

【用戶】大家加油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復議是立法機關議決後,自己發現有瑕疵,又抽回立法重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