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81121】評論
D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 有效期限5年
【影子】評論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21條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或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使用之輻射偵測儀器,應每年送主管機關指定之認證機構校正一次,校正紀錄應保存三年。前項儀器未在主管機關指定認證機構之認證範圍者,其校正方法應報經主管機關審查。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24條從事輻射防護相關業務者,永久停止認可業務時,應於停止業務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繳銷認可證。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22條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製作前一年業務統計表,並應保存三年。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製作前半年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