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俎」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1681
統計:A(18),B(1029),C(62),D(4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530、大法官任期及職權、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

用户評論

【用戶】Carol Hua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4 條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  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  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  等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  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  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  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  理。

【用戶】Novia Wa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C是規定在哪一條裡壓???我怎麼會有錯覺那是屬於考試院的職權.........

【用戶】Novia Wa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四條 謝謝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