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9.下列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行為,何者得於行政訴訟審理程序中為之? 
(A)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B)其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C)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D)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34473
統計:A(915),B(155),C(480),D(197),E(0)

用户評論

【用戶】Wabing Wa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幫大家黏貼一下行政程序法114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111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用戶】Yen We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B.C.D須於訴願終結前補正

【用戶】Ryan Ch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是從這句話得出a選項在審理中可提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