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8. 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4158
統計:A(383),B(59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步呼吸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非現行法規 )第 61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