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49. 禁止臨時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五時至晚間七時。(A)O(B)X
【評論內容】
(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9條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評論主題】248. 禁止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晚間七時。(A)O(B)X
【評論內容】
(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8條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評論主題】123.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A)O(B)X
【評論內容】
第五十三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114. 行車速度在無速限標誌標線且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五○公里。(A)O(B)X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規則第九十三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評論主題】208. 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A)O(B)X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非現行法規 )
第 61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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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32.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A)O(B)X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三條(違規之記點)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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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
【評論主題】125.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A)O(B)X
【評論內容】第三十四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連續駕車超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