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廷】評論
第 145 條(附有擔保物權之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力)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黃駿縢】評論
B不是可以因為時效不完成,可以延長嗎?
【Lin Houng】評論
民法第147條(伸縮時效期間及拋棄時效利益之禁止)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