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放手,直到夢想到手】評論
審計法第 49 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 營業或事業計畫 及 預算,暨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會計月報,應送審計機關。 第 50 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應編製結算表、年度決算表,送審計機關審核。 第 53 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依照法令規定,為固定資產之重估價時,應將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