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雲飛】評論
(A)民法第114條(撤銷自之自始無效):1.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為效. (D)民法第116條(撤銷及承認之方法):1.撤銷及承認之方法,應以意思為之.2.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盧妍蓁】評論
須向法院聲請撤銷之訴。如詐害債權行為之撤銷(民法第二四四條)、婚姻之撤銷(民法第九八九條至九九七條)兩願離婚之撤銷(準用關於婚姻撤銷之規定)、收養及終止收養之撤銷(院字第二二七一號解釋、民訴五八三條),法律行為因撤銷判決之力,而被撤銷。
【snoopy75smb】評論
(A)撤銷具有溯及效力,視為自始無效(O;原則上。例外:婚姻撤銷)(B)撤銷權之行使具有絕對之效力(O;原則上。例外:詐欺契約之善意第三人)(C)惡意當事人負回復原狀或賠償責任(O)(D)撤銷時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X;部分才須。例:婚姻之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撤銷。得撤銷之法律行為,須有法律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