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Fei】評論
本法 99.12.29 修正第40條第 40 條社會救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該機構安置之人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其未能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予接管。
【翁崇桓】評論
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第 40 條社會救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該機構安置之人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其未能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予接管。
【蔡小米】評論
所以這題是否沒有正確的選項呢?
【Paul Wu】評論
建議 修改 B)六萬元以上3十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