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 Boo】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vwz38747】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章 國民大會第四章 總統
【得榮 郵局已上榜謝謝大家】評論
其法源基礎
【寶寶愛搞笑!】評論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法源基礎—憲法人民直接選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