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工作權係憲法明文規定保障,憲法第 152 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則人民失業時,可否直接依據本條規定,請求國家給予適當的工作機會?另國家對人民之經濟活動,管制之深度會隨著事項不同而有不同密度的規定。若法律規定,「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或考試簡章規定,「具有色盲者,不得就讀警察大學」,請問此種規定對於工作權的限制是否會產生過度限制而有違憲之虞?(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174
統計:A(142),B(148),C(4274),D(736),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限制住居、拘提管收法律要件、命義務人限制住居的情形
用户評論
【Jakob Lin】評論
行執法17: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
【Meng-ju Shih】評論
程序上:裁定---抗告 對裁定不服 向原審法院提起抗告 抗告原則上是以一次為限 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不能再提抗告 實體上:判決---上訴對判決不服 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原則上有兩次的救濟機會 也就是2審及3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