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某甲於臺北市經營網咖,卻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已遭主管機關處罰鍰後,仍繼續營業,經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怠金,對此怠金處分不服,請問某甲應提起何種救濟途徑?
(A)向科處怠金之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B)直接向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C)直接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D)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33333
統計:A(10),B(1),C(1),D(0),E(0)

用户評論

S(107高普雙榜)】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怠金)、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derek801204】評論

向科處怠金之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羽羽】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 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n 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n 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n ,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n 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