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關於鑑定、勘驗與人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鑑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拘提之
(B)鑑定人原則上由其中一造當事人選任,並定其人數
(C)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勘驗時,得命鑑定人參與
(D)鑑定人因行鑑定,不得聲請法院訊問證人,亦不得對於證人自行發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9062
統計:A(21),B(15),C(812),D(26),E(0)

用户評論

snoopy75smb】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98條 (鑑定人之選任)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oukumo199375】評論

第 337 條鑑定所需資料在法院者,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n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n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並得n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當事人亦得提供意見。

Joan Huang】評論

A. 329 不可拘提B. 326 由受訴法院選任C. 365 正確D. 337 得聲請/得自行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