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韌陞郎】評論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A)第2條第1項第5款B)第2條第1項第8款C)第2條第1項第13款,毒品罪沒有罰轉讓D)第2條第1項第12款
【Summerbaby Ha】評論
無轉讓
【a8888】評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2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2條I. 依本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271條或第272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328條至第332條之強盜罪者。三、曾犯刑法第325條至第327條之搶奪罪者。四、曾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放火罪者。五、曾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至第227條、第228條或第229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A)六、曾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者。七、曾犯刑法第347條或第348條之擄人勒贖罪者八、曾犯刑法第320條或第321條之竊盜罪者。(B)九、曾犯刑法第339條、第339-1條、第339-...
【Zhan(110警特上榜)】評論
警職法第15條: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 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 (C) 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A)、 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