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被徵收之土地符合下列何種情形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行使收回權?
(A)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B)徵收公告期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發給補償費者
(C)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十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D)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3333
統計:A(31),B(7),C(6),D(22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被徵收之土地符合下列何種情形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行使收回權?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6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第1項第1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

【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

【用戶】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6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第1項第1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

【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

【用戶】orz1023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