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經某國稅局以 A 函核定補徵 99 年度綜合所得稅 100 萬元,甲並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救濟,亦未於法定期限內自行繳清。案經某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某分署強制執行。該分署啟動執行程序後,於執行人員調查執行標的物時,甲對於執行人員之詢問,一概拒絕回答。該分署因而以甲有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4款所稱「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之情事,依同條項之規定,以 B 函命甲提供擔保,限期於 2 個月內履行,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甲至此始覺事態嚴重,欲對 A、B 函加以爭執。此時,甲得否以及應如何循序、完整地對 A、B 函提起行政救濟?(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2927
統計:A(1376),B(76),C(73),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阿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28 條車站內正線沿月台部分之曲線半徑,特甲級及甲級鐵路不得小於五百公尺,乙級鐵路不得小於三百公尺。但遇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用戶】張米雲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