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堅持的人 改變命運!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強制退休(勞基法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年滿65歲者。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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