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依我國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之規定,受機關委託承辦採購案之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請說明其立法宗旨,並檢討該規定所衍生之相關問題。(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51009
統計:A(0),B(4),C(330),D(5),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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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48條 (最高法院之管轄事件)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如左: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二、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三、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四、非常上訴案件。五、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