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ing Che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區域計畫法 第 6 條 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如左︰一、跨越兩個省 (市) 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二、跨越兩個縣 (市) 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三、跨越兩個鄉、鎮 (市) 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縣主管機關擬定。依前項第三款之規定,應擬定而未能擬定時,上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指定擬定機關或代為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