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Taeyeon-ss】評論
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有關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政府採購法所稱「採購」,係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項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