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anchen Hsieh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41 條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用戶】股王明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什麼時候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用戶】夏目玥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國賠法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