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ny】評論
修法了哦,第三十八條: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Peggy】評論
答案不是(C)百分之三嗎?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