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evin Lin】評論
國籍法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第 11 條(喪失國籍之情形)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一、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二、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三、為外國人之配偶者。四、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五、年滿二十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第 13 條(喪失國籍之例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三、為民事被告。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六、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Xu Xu】評論
(B)警察詢問涉竊盜案 警察只是「詢問」涉竊盜案,在刑事上沒有國籍法第13條1、2款的問題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古比亞】評論
(A)公職(B)詢問(警察)非偵查(檢察官)或審判(法官)(C)被告(D)欠稅
【ChuMi Je】評論
申請喪失國籍,以下何情事不得作為否准之理由? (A)現為教育部科員 因國籍§12現任中華民國公職(B)警察詢問涉竊盜案 可否准(C)接到起訴狀被求償新臺幣500元 因國籍§13(D)欠繳所得稅新臺幣300元 因國籍§13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