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 Chu】評論
第 22 條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前項職業病預防事項應配合第二十三條之安全衛生人員辦理之。第一項事業單位之適用日期,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規模、性質分階段公告。第一項有關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資格、勞工健康保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gina】評論
職業安全衛生法
【小銀】評論
勞工滿30人,必須訂工作規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勞工滿34人,必須僱用至少3%的身心障礙者。勞工滿50人,必須僱用醫護人員。私立學校、民間機構勞工滿67人,必須僱用至少1%的身心障礙者,至少要1人。工會的會員滿100人,就可以選會員代表。勞工滿200人,可以不提繳勞工退休金,改幫勞工投保年金保險。